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与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77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撤诉结案,按四分之一收取38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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