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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聪诉刘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4-龙)汇保第00307号财产保全保函,自愿为原告赵*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刘**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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