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月22日收到本院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书面通知后,未在本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27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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