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荫池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钟荫池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梓*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9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公积金账户存款23775.6元,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部门以及中**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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