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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何**负担,余款可凭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回。诉讼保全费15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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