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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蔡**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廖**与被申请人蔡**、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彭**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园x栋x座x单元xx房。同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深**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4)汇**1201《财产保全保函》,担保金额以人民币70万元为限,承担因保全不当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的申请符合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裁判后能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彭**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园x栋x座x单元xx房;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汉妹中国某银行罗岗支行账户:6228xxxxxxxxxxx;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汉妹中国某**支行账户:6222xxxxxxxxxxx;

以上一、二项财产价值以人民币70万元为限。

三、担保人深**有限公司以其出具的编号为(2014)汇**1201《财产保全保函》中所称的担保金额人民币70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彭**财产的保全承担因保全申请错误时的担保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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