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3年12月15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四、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5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人民币3180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