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被贾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皆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利息24753.36元(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扣除被执行人已支付的14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贾某某、白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32053.3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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