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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陈*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庭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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