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深诉被告刘**、黄**、曾**、深圳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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