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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法忠诉被告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22469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由深圳**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查明

经查,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中,位于福田区为被告林**与案外人谢**共有,各占50%份额,且该房屋已于2007年4月26日抵押给交通**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林**名下位于福田区房屋,以价值224690元的财产份额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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