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深圳市**限公司,张远灵,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杏诉被告深圳市**限公司、张**、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并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原告多预缴的38750元,本院凭单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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