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杏诉被告深圳市**限公司、张**、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并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原告多预缴的38750元,本院凭单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荫池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江某某与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被贾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曾**与许*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与被告罗**、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黄**与占则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