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郭**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5-罗)汇保第0007号财产保全保函,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郭**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