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黎**与被申请人戴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予以保全。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戴志奎价值人民币***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