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黎**与被申请人戴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予以保全。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戴志奎价值人民币***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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