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占则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6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深**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5)鼎银诉保字第1022-1号保函,其自愿为原告黄**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占则忠名下价值106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