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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黄**,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平诉被告黄**、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平在2015年10月20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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