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平诉被告黄**、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平在2015年10月20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李某某与被贾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曾**与许*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与被告罗**、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黄**与占则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丘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古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陈某某与被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吴某某与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