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受理费4802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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