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曾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没有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李某某与被贾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曾**与许*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与被告罗**、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黄**与占则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曾**与叶**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邹**,朱*,钱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巫志才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