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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曾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曾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没有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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