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银行、车辆管理、证券、工商和房地产等相关财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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