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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81元,实际应收取受理费3314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66281元,本院予以退回3314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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