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丘某某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朱某某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