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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03号林福诉江*、宋**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江*、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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