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江*、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李某某与被贾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曾**与许*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与被告罗**、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黄**与占则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曾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曾**与叶**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邹**,朱*,钱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