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与被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400000元及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86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828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并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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