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青与被执行人陈*、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两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经查证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在招商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468XXXX)以及被执行人李**在上海**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分别为790XXXX、790XXXX、7902XX),并查封被执行人陈*、李**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石芽头片区慢城X期X号楼X单元X号各占50%份额的房产(证号为6000XXX)。在本院督促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略)。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在上海**银行深圳分行790XXXXX账号的冻结,以及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银行存款账户、房产的冻结与查封。另查,两被执行人在离婚诉讼中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涉案慢城房产及车辆归被执行人陈*所有,被执行人陈*支付给被执行人李**补偿款7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知晓解除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后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以上财产的冻结与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在上海浦**圳分行790XXXX账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468XXXX账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李**名下共有的位于龙岗区布吉石芽头片区慢城X期X号楼X单元X房产的查封(证号为6000XXXX,两被执行人各占50%份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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