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古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古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25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自2012年8月13日始,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管理、房地产权登记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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