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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高如喜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诉被告高如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12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由深圳**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查明

经查,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中,被告高如喜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镇房屋于2013年12月17日抵押给了中信**限公司深圳分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高如喜名下位于位于龙岗区布吉镇房屋,以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份额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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