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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勇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申请撤诉,实际应收取2319元,由原告曾勇负担(原告已预交463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2319)。财产保全费325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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