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9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原告申请撤诉,本院按四分之一收取受理费1297.5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77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