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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与何*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萧*诉被告张*、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简易程序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将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萧*缴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萧*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萧*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575元。多收取的575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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