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诉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31号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138500元及利息6994.25元,迟延履行利息534.74元,诉讼费3110元,公告费500元,执行费2144.6元,合计人民币151784.59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银行、车辆管理、工商、证券房地产等相关财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谢**的财产进行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查证情况,本院已于2015年6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证结果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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