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某某与卢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0元(人民币,下同)、利息420289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150元,案件受理费14808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4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卢某某、林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469647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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