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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厉**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采取另外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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