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厉**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采取另外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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