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72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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