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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财诉被告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财的委托代理人邱**、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孙**因急需用钱,于1998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约定于1999年12月30日还款27000元。期届,被告孙**依约付还原告27000元。同日,被告孙**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立《借条》两张交原告存执,确认借到原告共103000元。尔后,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仍分文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3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户籍证明》原件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证据3、《借条》原件二份,证明被告孙*豪结欠原告103000元的事实。

两被告未应诉。

案经开庭审理,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告孙**、陈**系夫妻关系。原告于今年3月31日诉至本院。其所诉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不违法,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孙**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仍没有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孙**、陈**系合法夫妻关系,且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陈**应对被告孙**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基于上述理由,原告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还原告孙**借款103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孙**、陈**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180元,本院不予收退,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迳还原告1180元,并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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