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唐**、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所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唐**、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7.1083万元),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我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期间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秀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秀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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