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曾红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曾红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曾红宾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