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徐**、丁小团、桂林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李**、徐**、丁小团、桂林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徐**、丁小团、桂林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