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潘**、甘**、桂林金**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潘**、甘**、桂林金**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甘**的财产,经查询其他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