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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肖**与被上诉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和代理审判员容*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担任记录。上诉人肖**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唐**的委托代理人唐**、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唐**申请庭外调解,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肖**原借唐**40000元。2013年8月26日肖**只归还了唐**2000元,尚欠人民币38000元未还并写了借条给唐**,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唐**要求肖**还款,肖**拒绝归还。2014年1月21日,唐**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肖**归还其欠款3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唐**为证明肖**向其借款的事实,向该院提供了肖**出具的借条一张,在该借条中肖**明确其向唐**借款38000元的事实。因借款未约定借期,故唐**可随时催告肖**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现唐**要求肖**归还借款,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肖**辩称其所写的借条是被迫写的,肖**没有向唐**借过款,不同意还款给唐**。对其辩称,因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肖**归还原告唐**人民币3800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肖**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肖**从未向唐**借过钱,只向莫长发借过40000元,已归还了本金,还欠2000元的利息未付。唐**以要举报肖**借钱赌博胁迫肖**写下的借40000元的借条。请求撤销原判,判决驳回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唐**辩称:肖**向唐**借款40000元,只归还了2000元,尚欠38000元未归还。唐**没有胁迫肖**写借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肖**出具给被上诉人唐**的借条证明肖**向唐**借款38000元未归还的事实。肖**应归还38000元给唐**。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肖**向案外人莫长发借款40000元已归还之事与本案有关联性,因此,肖**与莫长发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唐**胁迫其写借条,因此,肖**提出唐**以要举报肖**借钱赌博胁迫肖**写下借款40000元的借条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肖**提出撤销原判,判决驳回唐**的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实体处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上诉人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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