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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车世珍、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象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380000元,于201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与车**、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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