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与许**、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诉被告许胜平、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实收3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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