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廖**、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350元(原告已交),共计11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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