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与广西南**有限公司、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覃**与被执行人**资有限公司、廖**、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资有限公司、廖**、黄**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覃**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方法计算);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3887.5元,申请执行费20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督促,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债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合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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