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孔**与被执行人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孔**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6月10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李**所有的位于广西合山市合山矿务局里兰一区36栋9号的房产系被执行人的唯一生活用房。同时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李**有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4)江*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合执字第157号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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