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9日做出的(2007)合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凌**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于200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案号为(2007)合执字第74号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7年6月20日裁定终结对(2007)合执字第74号案的该次执行程序。2008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罗**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08)合执字第20号,在此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08年6月19日裁定终结对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0月12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本院决定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凌**已履行完(2007)合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7)合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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