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廖**、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廖**、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8元,公告费350元(原告已交),共计938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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