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谢*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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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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