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建棚申请执行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2014)兴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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