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周**、覃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周**、覃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贺**一初字第3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一初字第3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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