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邓*申请执行李**、张**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钟*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89号案的执行程序。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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